东莞夫妻买二手房与中介起纠纷 被判赔2万
3月15日上午,黄*和朋友在**小区一家房产中介门前,拉起横幅,称其买房受到欺骗。
原来,她和丈夫曾在2011年通过该中介买二手房,没想到房子没买成,还惹上了官司。
买二手房与中介起纠纷
2011年10月,黄*和丈夫张*通过广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中了**花园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12平方米的房子,价格为75万元。
2011年10月16日,张*、**还有卖房的房主谭某,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合同还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由张*在合同签署当天支付2.25万元,逾期一天应按应付费用的1%支付滞纳金。
另外,张*交纳了定金2万元,由**交付给谭某。
黄*说,在之后的交易过程中,她和丈夫觉得中介隐瞒了一些房源信息,存在骗签合同的行为。
2011年11月3日,她向中介发了一份声明书,称原告公司员工故意隐瞒该房源的原购价、交易税费等信息,还唆使诱导其丈夫签订了他以为是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所以要求取消交易,并要求退回定金。
当年11月4日,**发业务联系函回应,称合同有效,且定金已交谭某,如张*要解除或中止合同,谭某有权没收定金,且该公司有权追讨居间服务费。11月25日,谭某以张*逾期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将合同解除。
黄*、张*夫妇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在2012年3月底,他们收到法院传票,**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居间服务费及滞纳金。
法院确认合同合法有效
因居间合同起纠纷,被中介告上法庭后,黄*夫妇也反诉了中介。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黄*、张*在庭审中主张因张*没有签署合同的意愿,是被中介骗签了合同并交纳了定金,所以合同自始不成立,应认定为无效。
审理中,**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上确有张*的签名及按印确认,张*、黄*也提交了合同的买方联。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并没有充分证据反映张*在合同签订时受胁迫或欺诈,并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当遵照执行。
最后,法院判决张*、黄*向金信联行支付居间费用2.25万元,滞纳金也要支付,但计算方法重新做了规定,即滞纳金总额不超过居间费用本金2.25万元。
法院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和张*、黄*的全部反诉请求。
目前,一审败诉的张*和黄*,已提起上诉。